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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检察院以新时代“枫桥经验”巧化群众矛盾暖人心【480期】

温州检察 2021-04-27

案情

简介

  2016年10月,郭某甲与妻子蔡某某、儿子郭某乙(15周岁)在鹿城区双屿街道炉田中路60号门口因移车问题与滕某某发生纠纷,后郭氏父子与滕某某发生扭打,在扭打过程中造成滕某某左手第四掌骨骨折。经鉴定,申诉人滕某某的伤势评定为轻伤二级。去年3月,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分局将该案移送鹿城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而后,鹿城区检察院以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对郭某甲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现场接访听民意解民忧

  “郭某某一家三人联合打我一人,将我打成轻伤,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申诉人滕某某不服鹿城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拿到不起诉决定书第一时间就前往温州市检察院信访接待窗口对接访干警控诉。


  接访干警见滕某某大声控告,情绪非常激动,对其进行一顿安抚,了解其基本诉求。原来,滕某某认为郭某某对其故意伤害造成轻伤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非常充分,认为该案作出不起诉处理有失公允,要求市检察院纠正鹿城区检察院的决定,对郭某某提起公诉。


  接访干警一边让其平静心情,告知其权利以及市检察院审查的职责;一边仔细审查其申诉材料,并表示会及时公正地办理其申诉案件。在与其接触过程中,接访干警强烈感受到又碰到一起十分棘手的申诉案件。


承办检察官认真办案查真相

  温州市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受理此案后,承办检察官认真听取了滕某某的诉求,耐心劝导滕某某相信法律,并承诺一定会依法公正处理;控申部辅助人员马上开展调查,通过调卷审查,仔细审查询问笔录,查看双方冲突发生地视频等。


  经过复查发现,申诉人滕某某左手第四掌骨骨折确系与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冲突所致,但二人在该起冲突中有两次打斗,滕某某的左手在两次打斗中均有受伤,难以确定其轻伤是在哪一次打斗中形成的。


  第一次打斗中,郭某某故意致滕某某轻伤的因果关系存疑,而第二次打斗中,郭某某的行为系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故鹿城区检察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郭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并无不当。


  但若就案办案,直接作出维持的结论,虽然结论正确,但被害人肯定不服,其伤情也得不到应有的赔偿,很难说案件得到了“公正”处理。对此,承办检察官认为对该案的处理要做好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必须真正做到案结事了,给申诉人一个满意的结果。


释法明理动之以情促和解

  “谢谢,检察官,我的心结放下了。”在办案人员多次组织调解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申诉人滕某某表示。原来办案人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了解到,滕某某之所以强烈要求追究郭某某刑事责任,主要是认为当时在打架的时候郭某某态度欠佳,事后没道歉,也没有给予经济赔偿,难以消气。


  郭某某为河南籍在温务工人员,原本一家人在鹿城双屿租住一间小店面开水果店,双方发生冲突后不久,租住的店面被拆迁,一家人就失业了。没了收入,本想给予滕某某一定的赔偿的心悬了起来,同时又担心这件事情会对他有影响,所以一直采取回避的态度,但内心也希望能将此事圆满解决。


  为此,办案人员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内心特点,多次约访申诉人与被申诉人进行谈心谈法、释法说理;多次下乡到双方当事人所在地做矛盾调解工作,耐心劝导双方“和为贵”、“冤家宜解不宜结”。最终,郭某某真诚地向申诉人滕某某道歉,并给予滕某某适当的经济赔偿。滕某某出具刑事和解协议书,对郭某某的故意伤害行为表示谅解,不追求其刑事、民事责任,双方握手言和。至此,一起刑事申诉上访案件最终得到化解。


  此类案件的办理,既最大限度保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又化解了社会矛盾,节约了诉讼资源,达到了双赢的效果。它是“枫桥经验”化解矛盾经验的做法落实到刑事申诉检察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充分发挥了刑事申诉检察在服务群众、保障民生方面的重要作用,体现了努力做好息诉和解工作的成效,有效回应了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社会和谐稳定的全新诉求和对检察工作的全新期待。


供稿丨控告申诉检察部

编辑丨碧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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